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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
来源:优照转让网 阅读量:294 时间: 分享到: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外墙保温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建筑能效、提升工程品质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外墙保温因系统选用不合理、材料质量不合格、设计深度不足、施工控制不严等原因,导致保温层开裂、空鼓、脱落、拆除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使用安全和节能效果。为保障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安全,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建筑领域“双碳”目标,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省节能产业及技术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选用外墙保温系统
  外墙保温系统选用应符合“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美观实用”的原则,应满足现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一)重点推广
  1.外墙保温工程应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系统、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系统。
  2.框架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选用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自保温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3.剪力墙结构选用内置保温现浇复合剪力墙系统、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保温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4.装配式建筑选用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板自保温系统、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二)限制与禁止使用
  1.外墙内保温系统(内侧墙粘贴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保温板除外)仅适用于全装修建筑。
  2.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应用高度不应超过100米。
  3.禁止使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外墙保温材料。
  4.浆料类(含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保温系统禁止用于外墙外保温工程;用于外墙内保温工程时,只能在热桥翻包、门窗洞口等局部部位及厨房、卫生间使用。
  5.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应用高度禁止超过100米。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饰面层禁止使用陶瓷饰面砖。
  6.禁止采用仅通过粘结方式固定的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三)其它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选用的外墙保温系统进行技术论证:
  1.选用的外墙保温系统无国家、行业和湖北省相应标准规范的;
  2.选用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应用高度超过54米的;选用其它类型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应用高度超过100米的;
  3.选用的外墙保温系统超出本部分(一)(二)款相应规定的。
  技术论证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省住建厅科学技术委员会相应专业专家不应少于3人。论证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外墙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性能指标、保温系统连接安全设计计算书、主要节点设计详图、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专家组应对是否选用该外墙保温系统作出明确意见,并对技术论证意见负责。技术论证意见应及时报当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并作为图审、施工、监理和验收依据。
  本通知涉及的外墙保温系统及幕墙保温系统选用应符合《外墙保温工程技术要点(试行)》要求,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严格落实外墙保温工程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外墙保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严格督促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及外墙保温系统和材料供应单位落实外墙保温工程相应质量责任。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外墙保温系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外墙保温材料,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外墙保温系统和材料。外墙保温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降低节能标准,对设计变更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相应规定的,应重新按要求组织技术论证,并应将设计变更内容送原图审机构重新审查。对住宅外墙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设计单位对外墙保温工程承担设计质量责任,应按相关设计标准规范以及本通知要求对外墙保温工程进行专项设计,应选用成套定型的外墙保温系统材料,详细注明外墙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性能参数、构造做法和关键节点构造详图等,其设计深度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规定。不得设计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及国家明令淘汰的保温材料和产品。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外墙保温工程设计质量承担审查责任,应重点审查外墙保温系统构造做法(包括粘结面积、锚固要求、分隔缝、构造线条、托架设置等)、热工参数及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防火隔离带和防护层等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对外墙保温不符合标准规范及本通知规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承担责任,应切实加强外墙保温工程专业分包单位管理,不得将外墙保温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严格执行保温材料及产品取样送检制度,不得委托专业分包单位或材料厂家自行取样送检。外墙保温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施工。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加强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五)监理单位对外墙保温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严格执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复检发现外墙保温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允许使用;严格落实外墙保温工程关键工序旁站和平行检验制度。凡发现不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和本通知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当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外墙保温系统及材料等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客观真实性负责,检测报告按要求上传“省检测监管平台”。不得超出资质证书范围出具检测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应及时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和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当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七)外墙保温系统及材料供应单位应对保温系统、材料质量负责,其保温系统、材料、产品等应具有国家、行业或湖北省相应标准规范。外墙保温系统及材料供应单位供货时,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外墙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包括耐候性、抗风压性以及配套组成材料的名称、生产单位、型号规格及主要性能参数)、出厂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产名、规格、型号、性能、生产日期等)。
  三、严格控制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
  (一)严格检测检验。保温材料及产品进场后,建设单位按设计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保温材料及产品不得使用。按规定对外墙保温工程中保温材料种类、保温层厚度、保温构造做法等进行实体检验。保温系统无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不得进场使用。
  (二)实行样板引路。外墙保温工程严格实施样板引路制度,施工单位按要求将外墙保温系统、安装工序、工艺等制成样板,在施工现场展示,经建设、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实体施工。对经技术论证选用的外墙保温系统,邀请设计单位进行样板验收。
  (三)强化基层验收。施工单位应严格检查基层墙体平整度及是否存在空鼓、开裂、松动、浮灰、风化物和其它影响粘结强度的现象,监理单位按规定组织基层墙体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四)加强重点管控。施工单位应重点控制门窗洞口、凸窗部位、女儿墙部位、勒脚部位、变形缝、穿墙管道、落水雨水管部位、雨篷、遮阳板、空调板、装饰线条等节点部位的保温施工质量。
  (五)严格质量追溯。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如实填写外墙保温工程重点部位隐蔽验收记录及各施工环节相关记录,监理单位应进行跟踪检查,对重要工序和部位实行挂牌验收,同时应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
  四、切实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监督管理
  (一)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外墙保温工程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参建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相应责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严厉打击建筑节能虚假检测行为。对发现外墙保温工程设计不合规、系统不匹配、材料不合格、质量不达标、检测弄虚作假的,及时公开曝光,依法严肃查处。
  (二)施工图设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外墙保温系统及材料设计深度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抽查,对违规行为责令整改,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并纳入重点监控名单。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外墙保温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的监督抽查,督促房地产开发单位及时公开住宅外墙保温工程质量信息。加大外墙保温工程验收抽查力度,重点抽查经技术论证选用的外墙保温系统,对不符合标准规范及本通知规定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在竣工验收监督时应明确不予通过。
  (四)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加强外墙保温系统及材料的信息登记管理,加强对外墙保温工程的抽查,对保温系统及材料生产单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列为“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对使用不合格保温系统及材料的责任单位按规定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开(一并公开涉及到的工程项目名称)。及时发布当地适用的外墙保温技术和产品信息目录,加强宣传、培训和示范。
  (五)鼓励各地、各单位按本通知确定的外墙保温系统选用原则,因地制宜开展外墙保温新技术研究,加强陶粒混凝土、磷石膏建材等地方特色保温材料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保温系统及材料供应单位主动在“省建设工程数字造价平台”发布价格信息,便于使用单位选用。省住建厅将根据外墙保温技术发展实际,适时制定、公布外墙保温系统及材料推广目录,以及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但尚未施工的项目,如有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宜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按本通知进行设计变更。对正在施工的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切实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