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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11月1日起,无建造师证的B证人员,不得参与工程项目!
来源:优照转让网 阅读量:81 时间:2024年11月11日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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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注册建造师和建筑施工企业 “安管人员”电子证书异常问题整治 加强证书管理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4〕46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部署,近期我厅对注册建造师和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证书信息进行了全面比对排查,筛查出部分人员存在执业注册证书失效过期、注册单位不一致等异常问题。为彻底解决此类问题,有力打击违规“挂证”等行为,现就做好证书异常问题整治加强证书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异常证书进行标注和处理,尽快消化存量问题

从即日起,将依托“宁夏住建行业从业人员综合管理系统”对以下证书异常问题进行标注和处理

(一)经核实无有效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B类证书”)的人员,该类证书状态标注为“失效”。

(二)建造师注册证书已失效、注销但B类证书在有效期内的,B类证书状态标注为“其他”。

(三)“安管人员”证书登记工作单位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证书标注为“其他”状态。

(四)建造师注册证书变更但新工作单位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B类证书尚在有效期内的,证书标注为“其他”状态。

(五)同时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管人员”证书,但注册单位不一致的,其“安管人员”证书标注为“其他”状态(取得“安管人员”A类证书且职务仅为法定代表人的按另行规定办理)。

二、严格执行“安管人员”电子证照管理要求,杜绝产生增量问题

严格执行建造师和“安管人员”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电子证照管理要求,在“宁夏住建行业从业人员综合管理系统”中设置相应功能模块,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生成“安管人员”电子证照:

(一)建造师注册证书与“安管人员”B类证书、“安管人员”各类证书之间登记单位不一致(取得“安管人员”A类证书且职务仅为法定代表人的按另行规定办理),其“安管人员”电子证照不予生成;

(二)建造师注册证书已过期、注销的,其B类证书不予生成电子证照

(三)省外持有“安管人员”有效证书,在自治区内不予生成“安管人员”电子证照(取得“安管人员”A类证书且职务仅为法定代表人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系统数据库中,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A类证书)职务为空,其电子证照不予生成。

对上述情形,经持证人按规定办理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和单位变更、完善登记信息等手续后生成电子证照。

三、加强电子证照数据管理和应用

(一)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动态核查过程中,要充分应用“宁夏住建行业从业人员综合管理系统”(https://zjry.nxjscx.com.cn:10001/home/query)、宁政通APP“智慧住建——人员查询”模块查验相关信息,严厉打击无证上岗、证书造假等行为。

(二)对全区范围内二级建造师、“安管人员”频繁变更单位的做标注预警。持证人在一个自然年内变更单位3次及以上的,进行标注预警,列入从业人员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差异化审批,预警期间申请办理变更单位需在审批窗口现场提供社保信息、劳动合同等纸质资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频繁变动执业单位和工作单位的建造师、“安管人员”,要将其企业和项目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四、有关要求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相关企业、从业人员规范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安管人员”变更用人单位业务,确保相关证书注册和登记工作单位保持一致,并通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数据实施精准监管。近期,我厅将向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发属地证书异常问题人员及涉及企业清单,请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加快证书问题整改。自2024年11月1日起未完成整改、电子证照被标注为“其他”状态的持证人不得视为有效持证人员证书无法正常使用、不得以持证人员身份参与工程项目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其他”状态持证人不计入相关人员配备数量

业务咨询电话:0951-6982632

技术服务电话:0951-85309610951-85309620951-8658408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5日